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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>>
网络文化变更
什么是网络文化变更
根据我国相关规定,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,遇有合并或者分立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、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,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,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网络文化变更流程


准备材料
法务部指导客户,准备/完善相关材料
撰写材料
案件免费评估分析,撰写有效申请材料
提交材料初审
上报相关审查部门
受理
相关部门成功受理变更申请
核准变更
变更完成,下发核准通知书网络文化变更材料 资深顾问审核资料,减少退回率,商业信息,公司信息严格保密
-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(含正页、附页、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等)
-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(缩小业务覆盖范围)
- 公司的电信业务发展、实施计划(增加业务覆盖范围)
-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
- 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(缩小业务覆盖范围)
- 公司的电信业务技术方案(增加业务覆盖范围)
现行法规
-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
-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
- 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《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,实行许可制度。
经营电信业务,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。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。如擅自经营的,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, 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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